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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与李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李帅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46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杨正君,经理。被告李帅,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