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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姚辉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422号罪犯姚辉。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5)玉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辉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姚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桂刑复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4日交付执行。罪犯姚辉曾于2009年1月、2011年4月、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姚辉减刑二年十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姚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78.25分。该罪犯于2006年6月2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