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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兴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晓雨与柳海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雨,柳海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兴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晓雨,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爱文,系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海峰,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榆树林油田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张晓雨与被告柳海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12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雨委托代理人刘爱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雨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肇州县兴城镇长山屯一处平房租给原告适用,约定年租金为85000元,首付定金15000元,租期从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将首付定金15000元交付给了被告。后经了解被告对诉争房屋无所有权和处置权,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显属无效。为依法保护原告合同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返还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柳海峰辩称:2015年9月20日,原告张晓雨等三人和我协商租赁厂房,最后达成一致签订了租赁协议,年租金85000元,首付定金15000元,入住后交付35000元租金,尾款两个月付清。因原告租赁厂房,厂房里有设备,需要把设备挪走,挪设备需要技术人员,在北京请了技术人员,进行对设备技术性搬迁,发生费用有:设备调试5000元;来回车票4000元;食宿费2800元;厂房电线、开关、隔板、网线、工人安装费共计2600元。厂房设备等费用由我承担,但是从原告的定金出的。原被告签订合同有效,不同意返还定金。原出租人同意我转租。庭审中,原告张晓雨出示如下证据: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将位于兴城镇长山屯一平房于2015年9月20日出租给原告,并于当日被告收取定金1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厂房水电。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证人朱敬宇出庭作证,证实交定金15000元,张晓雨让刘海峰拿产权证看,刘海峰说过两三天给看。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庭审中,被告柳海峰未出示证据。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采信,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位于肇州县兴城镇长山屯一平房出租给原告,年租金85000元,租期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房款以现金方式交易,首付定金15000元,其余入住厂房后交35000元,尾款2个月付清35000元。”签订合同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定金15000元。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认为其承租的房屋无合法产权手续系违法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认为该房屋是我租朱志刚的,租期一年,我转租给原告,朱志刚同意的,有租赁合同,朱志刚是否有产权证我不知道,相关证据我没有带,下次开庭提交,原、被告签订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该案被告未出示证实涉案房屋的合法性及其与朱志刚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证据,视为举证不能。据此,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及要求被告返还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柳海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雪峰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