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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凝易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凝易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赵仨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商终字第1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凝易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工业开发区石盛路222号。法定代表人邹栋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遵,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东,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仨,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上诉人江苏凝易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易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凝易固公司一审诉称:凝易固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6日,注册资本为2600万元,股东分别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砂浆公司)和赵仨。因凝易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腾劼有病在身,无法履行职责,同时赵仨怠于履行股东义务,现凝易固公司已经无法正常运转。为及时妥善处理凝易固公司事务,凝易固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23日和2014年9月3日作出了公司股东会决议,要求赵仨交出持有的公司公章及财务章、营业执照等公司材料,同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腾劼变更为邹栋栋。股东会决议作出后,赵仨拒不执行决议内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前述公司资料。凝易固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赵仨将其持有的凝易固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支票返还凝易固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赵仨承担。赵仨一审辩称:其不同意归还凝易固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支票。其作为凝易固公司的股东之一,如果将证照及公章交出,权益将无法保障。山东砂浆公司应出资2600万元,但截至目前,山东砂浆公司实际仅出资900万元,后又转走500万元。其未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对股东会的内容不认可。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赵仨与山东砂浆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凝易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00万元,其中赵仨应出资260万元,山东砂浆公司应出资2340万元。2011年8月25日,赵仨实际出资100万元,山东砂浆公司实际出资900万元。赵仨和山东砂浆公司均未在章程规定的2013年8月24日缴纳剩余出资。2011年9月6日,南京市浦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凝易固公司成立。凝易固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014年4月2日,山东砂浆公司作出关��召开凝易固公司2014年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关于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议案。通知载明:会议时间:2014年4月23日,地点:山东砂浆公司,会议审议事项:审议关于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公司全体股东,联系人:邹栋栋。议案载明:一、由山东砂浆公司股东代表邹栋栋全权负责公司的一切事务;二、免去赵仨总经理职务;三、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3日内,赵仨向邹栋栋或其指定代理人交接公章、法人章、公司证照、财务印鉴、支票等合同资料,逾期不交接的,公司将作废处理,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2014年4月4日,山东砂浆公司制作的回执载明上述通知和议案各一份发往南京欧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回执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处有“赵仨”签名。经笔迹鉴定,该签名字迹“赵仨”不是赵仨本人所写。2014年4月23日,凝易固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内容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凝易固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在山东砂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内容及时间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共有股东2名,实到1名,代表公司90%表决权。会议由邹栋栋主持,会议通过以下决议:一、同意由山东砂浆公司股东代表邹栋栋全权负责公司的一切事务;二、同意免去赵仨总经理职务;三、同意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3日内,赵仨向邹栋栋或其指定代理人交接公章、法人章、公司证照、财务印鉴、支票等合同资料,逾期不交接的,公司将作废处理。该股东会决议仅有山东砂浆公司盖章,无赵仨签名。2014年8月12日,山东砂浆公司作出关于召开凝易固公司2014年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关于更换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议案。通知载明:会议时间:2014年9月3日,地点:山东砂浆公司,会议审议事项:审议关���更换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公司全体股东,联系人:邹栋栋。议案载明:一、免去腾劼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二、由山东砂浆公司邹栋栋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2014年8月13日,山东砂浆公司发往南京欧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快递两份(地址不同),但两份快递存根未注明文件名称。2014年9月3日,凝易固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内容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凝易固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在山东砂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内容及时间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共有股东2名,实到1名,代表公司90%表决权。会议由邹栋栋主持,会议通过以下决议:一、免去腾劼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二、由山东砂浆公司邹栋栋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该股东会决议仅有山东砂浆��司签名、盖章,无赵仨签名。原审庭审中,凝易固公司与赵仨均认可以下事实:1.凝易固公司成立后,山东砂浆公司与赵仨协商,由赵仨任凝易固公司总经理,负责凝易固公司的日常经营,但双方未约定赵仨任凝易固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期限;2.凝易固公司成立后购买了土地,租用了两间办公室,在土地周围建起了围墙,开通了水电,平整了场地;3.山东砂浆公司从凝易固公司转走500万元,至今未返还给凝易固公司。原审庭审中,凝易固公司提供其于2014年9月25日查询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凝易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腾劼。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凝易固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赵仨与山东砂浆公司同为凝易固公司的股东。凝易固公司成立后,山东砂浆公司与赵仨协商,由赵仨任凝易固公司总经理。赵仨作为总经理负责凝易固公司的日常经营,其持有凝易固公司的证照,既不违反双方的协商内容,也不违反公司法和凝易固公司章程的规定。凝易固公司如需修改章程或作出决定时,应按照《公司法》和凝易固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因凝易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和凝易固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所以,凝易固公司要求赵仨返还证照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且无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对凝易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凝易固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32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200元(此款已由赵仨预付),合计1520元,由凝易固公司负担。凝易固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凝易固公司系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对公司印章、证照的所有权,有权对公司财产进行占有、使用。赵仨受聘作为凝易固公司的总经理,其持有该证照系基于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所需和企业的授权,现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活动,赵仨持有证照的基础丧失。且赵仨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未尽职尽责,未履行高管忠实和勤勉义务。故赵仨应按公司股东���决议立即返还其持有的公司证照。2.凝易固公司于召开临时股东会前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对于他人是否冒用赵仨名义签收或赵仨无故拒收邮件等行为,凝易固公司并不能掌控,更不存在过错,原审不能因此认定凝易固公司未履行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3.凝易固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赵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该决议已生效并对赵仨具有约束力。原审在本案审理范围外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作出裁定,属越权裁判。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赵仨将其持有的凝易固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支票返还给凝易固公司,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赵仨负担。被上诉人赵仨答辩称,其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凝易固公司的陈述不实。二审中,凝易固公司提交了一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收据,以证明凝易固公司发给赵仨的EMS邮件上所留手机号码138××××1666是赵仨的,赵仨拒绝接收邮件。经质证,赵仨认可其一直使用上述手机号码,但认为其确实没有收到凝易固公司通过快递发送的邮件。本院对该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凝易固公司举证所欲证明的赵仨拒收召开股东会通知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就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凝易固公司对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赵仨返还的支票未能明确。二审中,赵仨称其持有凝易固公司21张交通银行现金支票(票号为03381626、03381628、03381631、03381632、03381634至03381650)、现金支票票根1张(票号为03381633)及17张交通银行转账支票(票号为00829531、00829533、00829534至00829536、00829538、00829540至00829550)、转账支票存根2张(票号为00829537、00829539)。2015年12月18日,赵仨将上述支票及存根返还给凝易固公司。本院认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证照、印章系公司财产,依法属于公司所有,公司股东、经理等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侵占。赵仨原为凝易固公司的总经理,其经公司授权持有公司证照、印章,但凝易固公司现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其总经理职务,要求其向公司返还证照、印章,赵仨应予返还。赵仨辩称其未收到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但其未依法律规定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其在本案中提出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赵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江苏凝易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该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驳回上诉人江苏凝易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鉴定费1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20元,由被上诉人赵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上诉人赵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屹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姮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