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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韦立果、韦绍林等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立果,韦绍林,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268号原告韦立果,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韦绍林,男,1948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善忠,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韦秋兰,组长。委托代理人黄瀚乾,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立果、韦绍林诉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立果、韦绍林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立果、韦绍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韦立果、韦绍林负担。审判员  马海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