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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波与张佳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波,身份证号230122197104120479,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一委八组。被执行人张佳然,身份证号230181198909203719,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满族乡西华村八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佳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22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