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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安武与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武,吴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武,男。被执行人吴海军,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安武与被执行人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4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花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4000元,经过和解执行,被执行人李安武已全部履行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安武申请执行的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罗才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锦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