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6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玉杰抢劫、强奸、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6700号罪犯高玉杰。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0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玉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高玉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玉杰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1日至2015年7月29日,获考核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玉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