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严从超与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823号申请执行人严从超,居民。被执行人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陆宪,该××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严从超诉被告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严从超欠款21600元,此款在2015年6月5日前给付。逾期后,被告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严从超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资产已被查封正在处理,短期内无法执结,暂作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资产已被查封正在处理,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法作出程序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正广执行员王忠执行员李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高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