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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闫吉侠与张庆华、张秀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吉侠,张庆华,张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闫吉侠。被执行人张庆华,1964出生。被执行人张秀春,1968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吉侠与被执行人张庆华、张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庆华、张秀春已履行了(2015)台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