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开商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庄成洪、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庄成洪,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开商初字第000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29号。负责人徐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斌、江峰,该行员工。被告庄成洪。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洪初,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下称工行盐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庄成洪、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昭明担保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明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盐城开发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成洪,被告昭明担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盐城开发区支行诉称:2013年8月5日,被告庄成洪向原告申请开立牡丹信用卡,用于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卡号为62×××58。同年10月11日,庄成洪用该卡刷卡消费40万元购买汽车(牌号苏J×××××),并办理36期分期还款手续,同时将购买的轿车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昭明担保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庄成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庄成洪于2015年2月25日出现违约,从4月25日后到8月一直未还款,保证人昭明担保公司亦未能履行保证责任。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债务。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庄成洪立即向原告偿还其名下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5703.22元、利息7026.86元、滞纳金2835.02元,合计215565.10元(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2015年11月25日);2、被告庄成洪偿还原告2015年11月25日之后至实际偿还时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按照本金205703.22元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照205703.22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2、原告对被告庄成洪抵押车辆(苏J×××××)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庄成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庄成洪未答辩。被告昭明担保公司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被告昭明担保公司只对被告庄成洪车贷及所产生的分期还款承担担保责任;2、作为担保人,目前被告庄成洪欠款的余款由法院确定;3、被告庄成洪的车辆为本案的借款提供了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只对物���担保外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4、若要求昭明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明确昭明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被告庄成洪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被告庄成洪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当日,原告与被告庄成洪签订了一份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庄成洪向盐城市竞驰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总价578000元,庄成洪支付首付款178000无,剩余车款40万元由牡丹信用卡透支支付,牡丹卡分期还款首期还款金额11115,以后每月还款11111元,连续还款36个月。如庄成洪累计三次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庄成洪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当日,原告与被告庄成洪还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庄成洪将其购买的汽车抵押给原告,作为其透支40万元的还款担保,担保范围包括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如果透支款存在其他担保的,原告有权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当日,原告还与与被告昭明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昭明担保公司为上述透支款项提供担保,当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时,原告有权要求昭明担保公司先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昭明担保公司与保证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昭明担保公司还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担保承诺函称其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2013年8月14日,原告向庄成洪发放了牡丹信用卡,2015年10月11日,庄成洪持卡在盐城市竞驰汽车公司透支消费40万元购买汽车,并到交警部门办理了汽车(苏J×××××)抵押登记。此后,庄成洪正常还款15期21笔共计166669元,于2015年2月25日出现违约。从2015年4月25日后到8月���直未还款,原告起诉后,庄成洪于8月25日到11月25日陆续还款了5笔共2865.25元。因被告违约,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约定:甲方(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书及抵押、保证合同、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信用卡分期付款明细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庄成洪签订的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书及抵押合同、原告与被告昭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庄成洪提供40万元透支款后,被告庄成洪应当按期偿还透支款。现被告庄成洪已连续多期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庄成洪一次性偿还全部未到期的透支本息、滞纳金;被告庄成洪以其购买的轿车为其透支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有权就透支本息等对上述轿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昭明担保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担保合同及其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中约定昭明担保公司为被告庄成洪的透支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昭明担保公司先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昭明担保公司与保证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所以被告昭明担保公司应当对被告庄成洪未能偿还的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昭明担保公司在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成洪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成洪应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支付透支款本205703.22元、利息7026.86元、滞纳金2835.02元,合计215565.10元(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2015年11月25日���;。二、被告庄成洪偿还原告2015年11月25日之后至实际偿还时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按照本金205703.22元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照20570.32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对抵押物苏J×××××轿车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庄成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成洪追偿。上述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3元,由被告庄成洪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庄成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雅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