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占州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占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877号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陈永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立,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侯天玉,系公司员工。被告任占州,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占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占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