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天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天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435号罪犯黄天明。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黄天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南市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49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天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61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天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11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435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天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天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天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32.2分,并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天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天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天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审 判 员 蔡明代理审判员 段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