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甘露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露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773号罪犯甘露,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浔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露犯强奸罪,判处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2013年5月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甘露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甘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积极分子(获21分奖励分);自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累计奖励分123.56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甘露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