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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苏XX诉被告栾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栾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苏XX。被告栾X。原告苏XX诉被告栾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XX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