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苏XX诉被告栾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栾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苏XX。被告栾X。原告苏XX诉被告栾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XX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