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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双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双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921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萍,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双兵,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双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玉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