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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苏婉、虞小刚等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苏婉,虞小刚,马宁,王学萍,姬宝,毛源源,高群峰,许天兵,朱婷,梁毅,刘莉萍,曾庆玲,孙晓阳,王永江,焦兴平,赵海三,杨锁燕,夏海东,张迪,陈娇,李彤彤,邱婷婷,陈圆,年洁,吕亚玲,哈学明,王巧丽,孙香楠,曹梦雪,李彩莉,高文星,杨亮亮,王素芳,台成军,王妙玲,孙杨,赵华,何万勋,郭玉忠,杨力,马利剑,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341号申请人李苏婉,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虞小刚,男,28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马宁,男,回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王学萍,女,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人姬宝,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毛源源,女,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人高群峰,男,汉族,1981年3月3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人许天兵,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申请人朱婷,女,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申请人梁毅,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刘莉萍,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曾庆玲,女,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孙晓阳,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王永江,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焦兴平,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赵海三,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杨锁燕,女,1992年1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申请人夏海东,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人张迪,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人陈娇,女,1989年7月3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李彤彤,女,1989年5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邱婷婷,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人陈圆,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年洁,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申请人吕亚玲,女,1990年2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哈学明,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王巧丽,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孙香楠,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申请人曹梦雪,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申请人李彩莉,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高文星,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杨亮亮,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王素芳,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台成军,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王妙玲,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孙杨,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申请人赵华,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人何万勋,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人郭玉忠,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人杨力,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人马利剑,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申请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攀阳,系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李苏婉等与被申请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李苏婉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6月12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15.1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苏婉等人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