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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业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狮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业倦,男,汉族。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狮子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业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晨审 判 员  方 磊人民陪审员  梅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