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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尚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杨尚德

案由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韶山。法定代表人舒斌,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逸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立,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尚德。委托代理人彭彦,下岗职工。原告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尚德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传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植福、石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逸峰、罗立,被告杨尚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10月12日,原告接到网民投诉,得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网络域名为“www.kejiw.com”、“www.msx360.com”网站上使用“湖南红网”等字样,发布上访文章,编辑不实报道,使广大网友误以为相关文章及报道系原告所发,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故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不得以“红网”、“湖南红网”、“红网百姓呼声”、红网标识等容易使公众造成误解的字、词、标识作为网站名称、内容使用;(二)被告在省级媒体上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款100000元。被告杨尚德辩称,被告杨尚德只有小学文化,不懂得电脑及网络操作,也不懂得写文章。原告提出的涉案侵权网站确不是被告建立和运行的,系他人所为,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尚德自1999年开始为解决其弟杨魁祥因公牺牲的补偿问题多次上访,发放上访材料。2015年10月12日,原告接到网民投诉,得知有人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网络域名为“www.kejiw.com”、“www.msx360.com”网站上使用“湖南红网”等字样,发布杨尚德的上访材料,并在网页右下方标注“红网版权所有:杨尚德”和“湖南红网电话139××××1677”。2015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网站上的电话139××××1677联系了被告杨尚德,并提出要删除侵权网站上“湖南红网”的企业名称,但遭到了被告杨尚德的反对。另查明,电话号码139××××1677的真实使用人系被告杨尚德本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侵权网站截图、公证书、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通话详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网络域名为“www.kejiw.com”、“www.msx360.com”网站冒用以“湖南红网”名义发布被告杨尚德的上访材料的相关事实,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即冒用以“湖南红网”名义发表被告上访信息的网站是否系被告杨尚德所为。从相关证据事实来看,涉案网站里面的文字材料信息与被告杨尚德的上访材料完全相一致,且该网站右下角的标注的所有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均与被告杨尚德的真实身份信息相吻合,原告还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形成了证据链,故应认定涉案网站上的侵权行为系被告杨尚德所为。被告抗辩称冒用以“湖南红网”名义发表其上方信息与材料系他人所为,但对这一反驳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并受法律保护。被告擅自在网络域名为“www.kejiw.com”、“www.msx360.com”网站上冒用原告的名义发布不良信息,使广大网民误以为是原告发表的,由此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相关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款10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具体的相关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尚德停止侵权行为,并不得以“红网”、“湖南红网”、“红网百姓呼声”、红网标识等容易使公众造成误解的字、词、标语作为网站名称、内容使用;二、限被告杨尚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同意。逾期未按规定刊登公告,则由本院拟定公告内容予以刊登,费用由被告杨尚德负担;三、驳回原告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杨尚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杨尚德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相关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长  胡传芳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