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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葛金山与葛仁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金山,葛仁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785号原告葛金山,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葛仁,男,1931年12月2日出生。案由:赠与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金山与被告葛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金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葛金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