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与罗勇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罗勇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36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杨正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罗勇刚,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勇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伯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