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民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守河与被上诉人刘士军、刘士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守河,刘士军,刘士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守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树森,嫩江县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世范,嫩江县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友,男,汉族,农民。上诉人吉守河因与被上诉人刘士军、刘士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守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森,被上诉人刘士军的委托代理人乔世范,被上诉人刘士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卫平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沈洋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仇长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