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莫瑞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瑞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622号罪犯莫瑞宇。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瑞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2日交付执行。2006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莫瑞宇曾于2008年11月、2010年1月、2011年3月、2012年5月经原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莫瑞宇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莫瑞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瑞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2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瑞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瑞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