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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福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福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525号罪犯张福军。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清城经济损失人民币94728.97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123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5日交付执行。2010年7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张福军于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9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张福军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张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6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福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福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清城经济损失人民币94728.97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123元不变(刑期至202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