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关堂秀与马鞍山御秦上品餐饮有限公司、王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堂秀,马鞍山御秦上品餐饮有限公司,王红,蔡桂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42号原告:关堂秀,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田家森,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御秦上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蔡素芬,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红,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蔡桂梅,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关堂秀诉被告马鞍山御秦上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秦上品公司)、王红、蔡桂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美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堂秀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家森、被告御秦上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素芬、被告蔡桂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堂秀诉称:关堂秀是经营水产生意的个体户,御秦上品公司是餐饮企业,一直向关堂秀购买各类水产品,截止至2014年8月3日共拖欠关堂秀货款105800元,由王红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8月2日归还。御秦上品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王红、蔡桂梅对御秦上品公司所欠关堂秀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催要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关堂秀立即向御秦上品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5800元及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全部还清止;2、王红、蔡桂梅承担连带货款责任;3、御秦上品公司、王红、蔡桂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关堂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关堂秀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御秦上品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关堂秀购买水产品,御秦上品公司实际经营者王红向关堂秀出具的所欠货款的金额。3、承诺书一份,证明御秦上品公司对王红出具的欠条予以确认,并承诺该款项在2015年8月2日之前归还,且王红、蔡桂梅承担归还欠款的担保责任。蔡桂梅自愿以其马鞍山市雨山区鹊桥三村10栋207室的房产担保,并承诺若该款项未归还其自愿以御秦上品公司的房屋出租款优先支付关堂秀的货款。御秦上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素芬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起诉是事实,等卖了房子就还钱。御秦上品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蔡桂梅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本案不是我方刻意欠款,是有原因的,希望法院能考虑到客观原因。给予时间让我们来积极的处理这个事情。蔡桂梅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45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因王红丈夫去世而导致遗产继承案件且已经4年多了,所以不是恶意欠款不还。2、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2015)马执字第000279号执行通知书、(2015)马执字第000279号报告财产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05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证明对御秦上品公司王红个人的时代广场的六套门面房等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等程序需要时间,变现之后才能偿还欠关堂秀的欠款。王红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关堂秀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御秦上品公司所举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依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对蔡桂梅所举证据认证如下:蔡桂梅所举证据证据1、证据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关堂秀与御秦上品公司有长期鱼类水产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8月3日,经对账,御秦上品公司实际经营人王红向关堂秀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关堂秀水产货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捌佰元¥105800元),于2015年8月2日偿还”。同日,御秦上品公司作为欠款人向关堂秀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该所欠货款105800元于2015年8月2日前归还;王红、蔡桂梅签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到期后经关堂秀多次催要未付,以致成讼。另查,御秦上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素芬与王红系母女关系,蔡素芬与蔡桂梅系姐妹关系。本院认为:关堂秀与御秦上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堂秀依约向御秦上品公司供应水产品,王红代表御秦上品公司向关堂秀出具欠条并承诺2015年8月2日偿还,王红的该行为系职务行为,该民事法律后果由御秦上品公司承担。现御秦上品公司未按欠条约定的期限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堂秀诉请要求御秦上品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未作约定,故关堂秀的此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利息的起算自承诺还款之次日即2015年8月3日起计算。王红、蔡桂梅在承诺书上签字为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王红、蔡桂梅应对本案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王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享有的答辩权、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御秦上品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关堂秀货款105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8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红、蔡桂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关堂秀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8元,由被告马鞍山御秦上品餐饮有限公司、王红、蔡桂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