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平,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77号申请人王和平,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成,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磴巡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永成被刑事看管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执字第7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任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