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枝、李赢与被告刘先红、何启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枝,李赢,刘先红,何启珍,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3989号原告刘秀枝,女,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告李赢,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忠明,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先红,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何启珍,女,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开南。委托代理人吴莉,女,凯鸿公司员工。原告刘秀枝、李赢诉被告刘先红、何启珍、凯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秀枝及委托代理人陈忠明,被告刘先红、何启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秀枝、李赢诉称,被告刘先红、何启珍于2015年4月和5月向原告借款计1050万元。2015年7月,原告为索还此借款向刘先红、何启珍提起诉讼并为此支出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计98405元,后刘先红、何启珍就此借款出具《还款计划书》,被告凯鸿公司亦出具《担保书》,原告遂撤回诉讼。但因刘先红、何启珍未按《还款计划书》支付约定利息,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刘先红、何启珍偿付借款10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偿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要求刘先红、何启珍承担原告第一次诉讼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计98405元及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241300元,此外要求凯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先红、何启珍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我们听从法院判决。被告凯鸿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先红、何启珍于2015年4月和5月向原告借款计1050万元,双方约定原告为追索债权而引起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刘先红、何启珍承担。2015年7月,原告为索还上述借款向刘先红、何启珍提起诉讼,刘先红、何启珍在诉讼中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其中载明:刘先红、何启珍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50万元;刘先红、何启珍承担原告为此次诉讼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计98405元;刘先红、何启珍于2015年7月15日起按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于次月16日前支付;如出现逾期情况,原告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红、何启珍以及担保人归还全部欠款以及其余应付款项。同时,被告凯鸿公司亦出具《担保书》,言明为上述10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限为2年。原告随后撤回诉讼。但因刘先红、何启珍逾期未能按《还款计划书》支付2015年8月15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原告于2015年9月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被告凯鸿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还款计划书》、《担保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先红、何启珍逾期未能按《还款计划书》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原告据此向该两被告提出诉讼主张,理由正当。被告凯鸿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对被告刘先红、何启珍所负涉案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先红、何启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秀枝、李赢偿付借款10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刘先红、何启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秀枝、李赢支付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计339705元。三、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先红、何启珍所负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840元,由被告刘先红、何启珍、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翔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人民陪审员 张敏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