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大连汇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亚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汇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亚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反诉被告):大连汇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新安街9-2号1层。法定代表人:丛培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铁山,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张亚欣。委托代理人:李向晗,安平县鼎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大连汇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亚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以原、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张亚欣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大连汇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张亚欣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汇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张亚欣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占峰审 判 员 李立波人民陪审员 翟向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