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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436号罪犯覃强,(已查实)。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顺刑初字第005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6日交付执行。罪犯覃强曾于2012年5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覃强减刑一年四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覃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