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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仲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娟、周永健、郑步红、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周永健,林娟,郑步红,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仲保字第16号申请人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七区7幢502室。法定代表人陈明产,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永健,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林娟,女,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郑步红。被申请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郑步红。申请人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959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的其他财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指定本院办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