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龙亚上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亚上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67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龙亚上。上诉人龙亚上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常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理由:上诉人与梁新签订《福海农庄合作经营协议书》,将福海农庄改为酒店。酒店是双方合伙经营的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但至今未清算。本案与前一案不同,不可能是重复诉讼,二审法院应当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龙亚上与梁新之间的合伙纠纷,已经原审法院和本院分别作出了(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411号民事判决和(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现龙亚上又诉请对合伙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该诉讼的请求标的与之前的诉讼标的相同,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据此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龙亚上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