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仕毕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仕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2280号罪犯陈仕毕,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马家湖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芜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仕毕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陈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2015年5月28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三课”学习鉴定表、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罪犯入监登记表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陈仕毕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陈仕毕自服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犯有数罪,本次为其首次减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该犯能积极执行全部财���刑,减刑幅度又可适当从宽。综合上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仕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