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与龚远清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龚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160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朱必堂,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龚远清。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5年12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1)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赤土资罚字(2011)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间,被执行人市国土局也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作出赤土资罚字(2011)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