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欧阳旭光与湖北福尔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阳旭光,湖北福尔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2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原告、二审上诉人):欧阳旭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福尔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杨树沟村。法定代表人:何捷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梁刚,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欧阳旭光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福尔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阳旭光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欧阳旭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消极,私自销毁值班巡视记录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缺乏证据证明。福尔嘉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够证明欧阳旭光的行为不构成开除。请求依法再审。原审查明:2013年7月16日,欧阳旭光经招聘入职福尔嘉公司担任车间生产操作工。同年10月17日,福尔嘉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欧阳旭光给8#反应釜投料时未开搅拌,遂在巡视记录上记载该情况,对欧阳旭光作出罚款10元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车间工艺纪律检查情况通报表”张贴公示。同年10月18日凌晨,欧阳旭光私自取走该“巡视记录”;晚上,又取走“车间工艺纪律检查情况通报表”。2013年10月26日,福尔嘉公司以欧阳旭光工作消极及私自销毁值班巡视记录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对其作出辞退的决定。本院认为:一审时,福尔嘉公司提交了2011年元月其制定的《制度汇编》,经本案双方质证,一审法院对此证据予以认定。该《制度汇编》13.10.4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记大过:……初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13.11.16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不提前通知立即解雇:……一年内有二次记大过处分,未功过抵销者。欧阳旭光工作中违反了福尔嘉公司的上述规章制度,福尔嘉公司依规对其作出辞退的处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福尔嘉公司辞退欧阳旭光合法并无不当。综上,欧阳旭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阳旭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继辉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黄毅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景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