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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泽金与丁跃成,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金,丁跃成,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7191号原告高泽金,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光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跃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3-1至13-7,组织机构代码74531772-3。负责人张松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金与被告丁跃成、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泽金于2015年12月28日以“丁跃成因涉嫌犯罪被刑拘,待丁跃成服刑后再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泽金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泽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高泽金承担。审判员  丁希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廖荣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