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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方勇江与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滨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江,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滨湖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889号原告方勇江,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A1房一楼。法定代表人孙泳伦,职务不详。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滨湖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青祈路66号。负责人孙泳伦,职务不详。原告方勇江与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滨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勇江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勇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勇江承担。审判员  徐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