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和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枣阳制胜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和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枣阳制胜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保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和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枣阳制胜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襄阳和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枣阳制胜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款为1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枣阳制胜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履行能力,故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枣阳执保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枣阳制胜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供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保江审判员 黄清艳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