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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赵春付与赵喜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付,赵喜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50号原告赵春付,农民。被告赵喜宅,约5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付与被告赵喜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付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艳茹审 判 员  徐亚利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