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赵春付与赵喜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付,赵喜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50号原告赵春付,农民。被告赵喜宅,约5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付与被告赵喜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付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艳茹审 判 员 徐亚利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