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启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启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628号罪犯黄启珂。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2)柳市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启珂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黄启珂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启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启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4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启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启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不变(刑期至2025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