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邹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邹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韩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邹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在16××××××××××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