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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家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家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144号罪犯周家明。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上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家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周家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南市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13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家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11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405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家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周家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家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91.2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周家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家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家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