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小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诉被告彭广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彭广凤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小字第11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中心路北电信院。法定代表人:罗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丽莉,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彭广凤,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诉被告彭广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舞钢市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