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督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与唐春凤、魏国和等信用卡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唐春凤,魏国和,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督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232号。被执行人唐春凤。被执行人魏国和,男,汉族,1968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3211191968********,户籍所在地丹阳市新桥镇长春村腰沟魏家村**号。被执行人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887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5幢802-803号。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长春工业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与唐春凤、魏国和、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均未按该判决自觉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10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2015)京执字第01243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该案件正在强制执行中。现因被执行财产在丹阳市辖区内,为便于执行,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执行案件指定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上述执行案件符合指定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申请执行唐春凤、魏国和、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执字第01243号]指定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丹阳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俊审 判 员 张玉宽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承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