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执字第01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县正和典当有限公司与李和顺、储兰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县正和典当有限公司,李和顺,储兰英,徐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30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县正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韩北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和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储兰英,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系李和顺之妻。被执行人:徐方生,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5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和顺在中国工商银行13×××39账户内存款,以人民币7149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