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海英、蒋建武与被执行人熊鹰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英,蒋建武,熊鹰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何海英,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蒋建武,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熊鹰翘,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海英、蒋建武与被执行人熊鹰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924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洁萍审判员 曹鹏宇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