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07年3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7年5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2009年9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5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2012年5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3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长征分局中责令社区康复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1992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1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03年10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3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8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责令社区康复一年一个月;2009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海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3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两人在单位宿舍,李某某接到了吸毒人员任某某欲购买毒品的电话。李某某便让刘某某找毒品,刘某某给其认识的一“回民”打了电话联系毒品,后二被告人到靖煤公司总院后门,由被告人刘某某从“回民”处以250元购买了的2小包毒品,二被告人在白银市平川区复兴路南路小区路口向任某某交付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扣押刘某某扔在地上的毒品疑似物2小包。经鉴定,2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08克、0.0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累犯的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刘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的吸毒人员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毒品移交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高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