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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建英与王文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英,王文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57号原告胡建英。被告王文君。委托代理人吴思语,江苏梁溪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英诉被告王文君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英以王文君于2015年12月21日向其书面道歉,其接受王文君的道歉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建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君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英撤回对被告王文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建英负担。审 判 长  程 鹏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人民陪审员  吴来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