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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李学翠、周立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芝,李学翠,周立通,周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芝。被执行人李学翠。被执行人周立通。被执行人周立业。申请执行人王桂芝与被执行人李学翠、周立通、周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0日作出(1997)东(岚)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学翠、周立通、周立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桂芝欠款36680元及利息,受理费2545元。因被执行人李学翠、周立通、周立业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王桂芝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王桂芝提供的被执行人李学翠、周立通、周立业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立业所有的日房权证岚字第××号房产一处。对欠款申请执行人王桂芝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恢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芝与被执行人李学翠、周立通、周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栋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