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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4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4190号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9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4328-9。法定代表人戴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兴,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冰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12号国瑞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商,被告系该小区三期4栋4-8的业主。本院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履行催收义务的证据,经本院释明,原告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补交证据。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兴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兴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冰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