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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法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2015)辰法执字第297号李某某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辰溪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辰溪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停工留薪待遇19060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从文审判员  刘海舟审判员  石教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泽香 关注公众号“”